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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5月28日召開的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海南省養老機構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二次審議,草案細化對養老機構的扶持優惠措施,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養老機構發展規劃的養老機構建設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養老機構依法享受稅費優惠,用水、用電、用氣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有關規定對接收高齡、失能等經濟困難的本地戶籍老年人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給予床位建設、運營和寄養等補貼。
  將養老服務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建議,除了規範養老機構管理之外,還要充分發揮其社會服務功能,草案名稱不應局限於“管理”兩字,應將該法規名稱修改為“海南省養老機構條例”,更加凸顯養老機構的服務功能。
  同時,為明確地方人民政府在養老服務業發展中的責任和作用,草案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快推進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符合海南省情的養老服務體系建設。
  鼓勵養老機構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定製服務
  關於養老機構服務範圍的延伸方面,草案提出,鼓勵有條件的養老機構利用專業設施、場地、人員等資源優勢,培訓和指導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和人員。鼓勵養老機構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醫等定製服務。
  草案還提出,養老機構應當保證其配備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和條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規定。民政等部門和養老機構應當定期對養老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組織開展業務技能培訓,提高其職業道德素養和業務技能。
  政府扶持建設養老服務體系
  草案細化了對養老機構的扶持優惠措施。草案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養老機構發展規劃的養老機構建設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養老機構依法享受稅費優惠,用水、用電、用氣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以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有關規定對接收高齡、失能等經濟困難的本地戶籍老年人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給予床位建設、運營和寄養等補貼;在養老機構從業的人員享受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民政部門要加強監管規範養老機構運行
  對於養老機構的監督管理,草案強調,民政部門既要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管理,也要加強對養老機構的服務。首先,民政部門要建立養老機構評估制度和養老機構誠信檔案,促進養老機構健康發展;其次,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保障養老機構和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最後,民政部門應當牽頭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國家和本省有關養老機構扶持優惠措施,切實幫助解決養老機構運營中存在的問題。
  同時,針對養老機構侵害入住老年人合法權益問題,草案明確,重點規範養老機構“未與收住老年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協議內容不符合規定;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收住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違反規定暫停服務或者終止;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提供服務”等行為。對以上行為,民政部門可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範養老機構行為的同時,還應加強對民政等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為的監督和管理,明確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草案還增加規定,民政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於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實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的;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等,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吳聲婧)  (原標題:海南擬立法促進養老服務 養老機構可享受稅費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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